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严肃学校纪律,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,增强遵纪守法意识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济南大学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对扰乱社会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破坏公共财产,视情节轻重,交由司法、执法部门处理,并根据《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给予学校处分。
二、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根据《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给予学校处分,对于未达到学校处分情况,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学院处分。
(一)一学期内旷课达到4学时,学院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一学期内旷课达到6学时,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一学期内旷课达到8学时,学院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一学期内旷课达到10学时及以上的,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处分。
三、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和扰乱学校正常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根据《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给予学校处分。同时,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,一经《济南大学学生公寓工作简报》通报,通报一次学院给予警告处分,再次违纪时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四、受到处分的学生根据其表现予以解除处分。其中,警告、严重警告原则上在3个月后解决处分;记过原则上在6个月后解除处分;其他情况上报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。受到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的,视情节轻重,延长处分期限。
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。
注:按学生手册规定,学年内受到处分者,无评奖评优资格。
水利与环境学院
2019年5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