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就业联盟
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就业联盟为企事业单位、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自愿组建的开放式合作平台,旨在提供信息沟通、资源共享、人才交流、实习就业、科研合作等服务事项。相关单位不论隶属关系、所有制性质,均可自愿加入,是公益性和开放式非官方、非法人的合作组织。
本联盟以“融合、创新、协作、共赢”为宗旨,发挥联盟与各企业、院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汇聚各方力量,搭建教育与产业合作平台,实现资源共享,形成人才培养与输送的有效衔接,加强为企业和院校的服务能力。
附: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就业联盟章程
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就业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联盟名称
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就业联盟
第二条 本联盟介绍
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就业联盟为企事业单位、济南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自愿组建的开放式合作平台,旨在提供信息沟通、资源共享、人才交流、实习就业、科研合作等服务事项。相关单位不论隶属关系、所有制性质,均可自愿加入,是公益性和开放式非官方、非法人的合作组织。
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
以“融合、创新、协作、共赢”为宗旨,发挥联盟与各企业、院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汇聚各方力量,搭建教育与产业合作平台,实现资源共享,形成人才培养与输送的有效衔接,加强为企业和院校的服务能力。
第二章 服务内容
第四条 本联盟主要服务内容
(一)通过联盟网站、论坛会议等方式实现共同发展与资源共享的信息经验交流;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,校企合作项目信息,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,通过资源整合互通有无,共同促进校企合作促进联盟的健康发展;
(二) 反映成员单位的要求和意愿,维护成员单位的利益;入盟成员单位通过互相开放教育培训、人力资源、实习就业岗位、社会市场等综合资源,实现资源共享;
(三)共同打造合作品牌,通过联盟平台,集聚教育与产业合作的综合优势,打造教产合作、校企一体的品牌项目,宣传典型案例;
(四)针对联盟个体单位,根据实际需求推出具体个性化服务。如:订单培养、代理招聘、顶岗实习、人才交流等。
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
第五条 本联盟组织机构
(一)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,理事由参与单位推选担任,并由推选单位决定任免;通过每年年会选举产生年度理事长。通过“邀请”组织若干行业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“顾问委员会成员”。
(二)首届执行局负责人由共同发起人共同推荐产生。后期为理事长提名,当期参与选举的理事单位80%赞成票通过或当选,顾问委员享有同等投票权。
第六条 本联盟常设服务机构
常设机构为设立秘书处,以承担日常活动与工作任务,设立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由理事单位提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其主要职权是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;
(二)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;
(三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(四)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;
(五)负责协调、记录联盟成员单位的项目开展;
(六)负责媒体宣传、展会推广、交流研讨等工作;
(七)负责办理联盟成员大会、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章 联盟成员
第七条 加入联盟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;
(二)拥护本联盟的章程,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;
(三)在本联盟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履行成员义务,积极参加活动。
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秘书处审议通过;
(三)本联盟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、研讨、信息交流、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;
(二)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监督本联盟工作的权利;
(三)借助和利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的权利;
(四)根据需要,相互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联盟决议,认真履行联盟内签订的各类协议;
(二)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,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,主动策划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;
(三)向联盟提出建议,为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方便;
(四)树立联盟良好形象,团结协作,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
(一)会员退出自由,退出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,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成员资格;
(二)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,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。
(三)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(四)对连续一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退出联盟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联盟合作过程中,如有本章程未涉及事宜,各成员单位可本着相互谅解、相互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,或向秘书处提出章程修改动议,报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第十三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
第十四条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通过后施行。